(2014)历城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祥福与王彬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福,王彬,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王祥福,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赵永国,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何天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福诉被告王彬、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俎万祥于2014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祥福负担。审判员 段军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吕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