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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林、赵利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林,赵利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争争。委托代理人李凤春。被告王林。被告赵利小。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林、赵利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