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吉波与车志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波,车志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吉波,居民。被告车志超。原告王吉波与被告车志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吉波负担。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朴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