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发珍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珍,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尚民初字第162��原告张发珍,男,住尚义县。被告王龙,男,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珍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者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程凤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