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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梁建文与于三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梁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国栋,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梁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梁某担负。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