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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景凤与卞荣、王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凤,卞荣,王凤,余金刚,赵建玲,李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张景凤。被告卞荣。被告王凤。被告余金刚。被告赵建玲。被告李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凤与被告卞荣、王凤、余金刚、赵建玲、李卫国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凤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景凤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