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景凤与卞荣、王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凤,卞荣,王凤,余金刚,赵建玲,李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张景凤。被告卞荣。被告王凤。被告余金刚。被告赵建玲。被告李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凤与被告卞荣、王凤、余金刚、赵建玲、李卫国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凤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景凤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