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与高亚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高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毛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红琰,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亚男,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亚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8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宝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刚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