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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与林济时、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林济时,华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72号,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51。负责人:陈慧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王荣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林济时,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华琴,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林济时、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偿还相应借款为由于2014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嘉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