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许强强与吴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强强,吴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许强强,男,生于1974年3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吴孟,男,生于1963年1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许强强诉被告吴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强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任 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