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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监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北京瑞得在线好利缘上网服务中心设立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一中行监字第365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得在线好利缘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宝源公寓**座加建建筑。负责人刘x。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x,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九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昌,局长。北京瑞得在线好利缘上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好利缘中心)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工商分局)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准予设立好利缘中心企业设立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一中行终字第1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好利缘中心、刘x再审称:二审判决关于2006(7548)号企业名称登记超过有效期的认定有误;二审判决关于刘x再次向海淀工商分局名称登记的时间、性质认定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未对海淀工商分局利用违法的010-(8436)号企业名称登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有误;二审判决已经认定了刘x提交的包括9项许可证在内的证据真实合法,但因海淀工商分局的违法行为,好利缘中心已经不具备原有企业设立时的法定条件;由于海淀工商分局在好利缘中心申请企业注册登记连续5年拖延1968天的不作为,导致好利缘中心破产倒闭。综上,请求再审法院判令:1、撤销(2013)海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2、撤销(2013)一中行终字第1007号行政判决;3、确认海淀工商分局拖延企业登记行为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好利缘中心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经营地址已经发生变动,故二审法院认为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好利缘中心企业设立登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判令海淀工商分局应重新审查企业设立登记并作出决定。因好利缘中心在案件各审理阶段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诉主张,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好利缘中心、刘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