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罪犯泽翁它西刑事裁定书 (51)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翁它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执字第129号罪犯泽翁它西,男,藏族,生于1981年3月8日,识藏文,四川省德格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泽翁它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2008)甘中刑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甘中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甘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泽翁它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累计得分164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泽翁它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泽翁它西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