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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正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794号原告上海正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正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390元由原告上海正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霆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芬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