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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法执二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华与邹平县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华,邹平县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法执二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董华,居民。被执行人邹平县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西董镇朱塘村法定代表人高希平,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华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邹劳人仲案字(2013)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和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邹劳人仲案字(2013)第182号仲裁决定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平县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9,385.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49,385.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守亮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