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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洪胜诉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胜,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洪胜,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铭,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杜勇,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胜诉被告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王洪胜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