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崔著玲与王全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崔XX,女,1960年4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XX,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春雨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