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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刑执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姜二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二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177号罪犯姜二田。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二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德娟、张学成、房锦珍人民币490173.5元。同案被告人罗前龙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1)苏刑一终字第0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1月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2月2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4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开庭审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吴美琴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徐州监狱指派警官赵忠、李丽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姜二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姜二田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姜二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二田于2011年12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姜二田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二田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姜二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5月8日起至2033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静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