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川执字第5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会涛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裁定书2009-531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531-2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涛。被执行人:淄博杨天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西周村。法定代表人:杜昊,董事长。本案在执行李会涛诉淄博杨天建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执字第5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何双全执行员 韩 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