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三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杨梅与被告袁春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杨梅。委托代理人:周振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绍坤。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原告杨梅与袁春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袁春飞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梅诉称:2014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驾驶鲁Q893**小型汽车沿原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于店村村口时,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北转弯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临沭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认定,袁春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梅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临沭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已花去医疗费近万元,经查,被告车辆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对商业险部分未年检我公司不承担,程序性费用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14时许,袁春飞驾驶鲁Q893**小型汽车沿原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于店村村口时,与沿原国道327线由西向东行驶向北转弯的杨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杨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临沭县人民医院治疗,该事故经临沭县交警大队认定袁春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袁春飞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为主张自己的损失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诉讼主体合适。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袁春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次要责任。3、法医鉴定书一份,证实原告不构成伤残误工60天。4、门诊病例、诊断证明一份、医疗费单据37张,计5699.65元。5、车损评估报告一份,证实车损3443元。6、收到条一张,证实与袁春飞就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已达成和解。7、赔偿明细一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有异议,误工时间过高,鉴定依据不足,我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护理费因原告未住院,不予赔偿,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等证据相互佐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已收录在卷。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应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699.65元、误工费44.44元/天×60天=2666.4元、车损3443元,以上共计11809.0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告袁春飞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袁春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袁春飞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误工日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的法医鉴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与袁春飞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属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99.65元、误工费2666.4元、车损2000元,以上共计1036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00元),原告杨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周文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