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昌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孝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孝昌县观音湖中心幼儿园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国土资源局,孝昌县观音湖中心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孝昌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永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孝昌县观音湖中心幼儿园。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孝昌县观音湖中心幼儿园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经审查:申请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6日以被执行人孝昌县观音湖中心幼儿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孝昌县观音湖熊畈村集体土地2333平方米建设观音湖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孝昌土资执罚(2013)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土地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9月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孝昌县观音湖中心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孝昌土资执罚(2013)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孝昌县观音湖中心幼儿园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行政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孝昌土资执罚(2013)第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叶幼文审判员 刘新元审判员 欧阳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