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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纬洪与许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纬洪,许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赵纬洪,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军人。被告许岩,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原告赵纬洪诉被告许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纬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纬洪诉称,2011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被告于2011年11月偿还3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2014年3月换了两次借条。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被告许岩向原告赵纬洪借款15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后被告还款30000元。2014年3月24日,被告又重新出具12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并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4月10日前还款30000元。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16日【6个月(含)以下期限】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6%。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借条、汇款凭证、还款协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许岩经原告赵纬洪催要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率没有约定,应视为无息借贷。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5.6%计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岩偿还原告赵纬洪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被告许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许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志祥人民陪审员  陈宏友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