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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罪犯米永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永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33号罪犯米永丹,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咸渭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永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7日),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8月29日交付���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米永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永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成绩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米永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永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7日止),��金40000元不变(本次缴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