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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杨宝丽与薛艾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丽,薛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杨宝丽,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薛艾香,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上列当事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胶南刑初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胶南邢初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