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老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猛,男,1972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交纳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