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郭玉成与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深圳市福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郭玉成,深圳市福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8703-4。负责人:董耀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亚洲电力工业园4栋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向锋,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与被上诉人郭玉成,深圳市福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金桥北岸2栋6-3,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因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