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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396号罪犯张勇,男,39岁(1974年5月27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6)东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现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二中刑减字第20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不变;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二中刑减字第1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不变;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二中刑减字第2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4年4月9日提出对罪犯张勇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0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张勇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勇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勇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