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威环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玉丹,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荣成市,个体。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国华,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玉丹及其辩护人侯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孙玉丹脱逃,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孙玉丹归案,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孙玉丹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7万元。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孙玉丹通过朋友姜某某在威海威铭置业公司POS机上套取现金人民币170049元,截至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孙玉丹累计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69429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玉丹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颜某某、姜某某、段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说明、报案材料、开户申请资料及提升额度申请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玉丹已将全部本息归还。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丹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玉丹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玉丹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归还银行全部本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玉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蔡伟鸿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