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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与凌玲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凌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47号申请人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丰和路2号。法定代表人PATRICKHOGREFE,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志明。被申请人凌玲。申请人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凌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诉称,凌玲在工作期间花大量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而领导交代的工作却不能及时完成。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凌玲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仲案字(2014)第490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凌玲答辩称,浏览网页是在休息时间,也没有花大量时间。仲裁时已经陈述,领导交代的工作没有完成的原因不在本人。希望中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4)第490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申请人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温帆轴流风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芮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