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德与尹剑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尹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刘德。委托代理人刘凤军。被申请人尹剑。申请人刘德与被申请人尹剑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德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肇事车辆京ME61**号轿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尹剑驾驶的肇事车辆京ME61**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承德县交警大队安匠中队院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姜 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