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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恢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翟涛与孔华兴、孔祥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涛,孔华兴,孔祥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翟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孔华兴,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孔祥路,男,1961年7月28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翟涛与被执行人孔华兴、孔祥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荣滕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滕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