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梁和西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53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林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7月间,鲍某某、邓某某(均已判刑)多次合伙盗伐林木,在每次盗伐林木前均由鲍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砍好木材后前往收购并装运,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鲍某某、邓某某去盗伐林木的情况下,仍承诺并先后三次到泰宁县杉城镇丰岩村“半坑”山场、“塔山”山场、南会村“坑垅”山场收购并装运鲍某某、邓某某盗伐的林木,并运往木材加工厂销赃。分别是:1、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到泰宁县杉城镇丰岩村“半坑”山场收购鲍某某、邓某某盗伐的林木,并运往木材加工厂销赃。经鉴定,该山场被盗伐杉木13棵,立木蓄积量2.7253立方米。2、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到泰宁县杉城镇丰岩村“塔山”山场收购鲍某某、邓某某盗伐的林木,并运往木材加工厂销赃。经鉴定,该山场被盗伐杉木12棵,立木蓄积量为3.4896立方米。3、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到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坑垅”山场收购鲍某某、邓某某盗伐的林木,并运往木材加工厂销赃。经鉴定,该山场被盗伐杉木19棵,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5125立方米。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到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经庭审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参与的三起盗伐林木违法所得分别为300元、350元、350元,共计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林权证明、泰宁县人民法院(2013)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等书证;林鉴字(2013)第8、9、10号福建省泰宁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3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伙同他人共同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9.72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二次因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森林资源环境,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旺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苏晓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