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陈小宾与徐春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宾,徐春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开。上诉人陈小宾因与被上诉人徐春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汤阴县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小宾与徐春开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为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陈小宾上诉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并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陈超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朱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