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