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荣保红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保红,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荣保红,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徐斌,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荣保红与被申请人徐斌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荣保红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斌名下银行存款67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保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斌名下银行存款67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荣保红名下作为担保财产的皖FH****号轿车;三、查封申请人荣保红名下作为担保财产的皖FE****号轿车;四、查封担保人李雪名下皖FJ****号轿车;五、查封担保人倪庆余名下皖F*****号轿车;六、查封担保人江忠义名下皖F*****号轿车;七、查封担保人荣警静名下皖FB****号小型越野客车;八、查封担保人朱安标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40*****号);九、冻结担保人张勇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远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