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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士颍与刘备、刘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颍,刘备,刘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杨士颍,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锋浩,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备,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政,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颍诉被告刘备、刘政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颍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士颍负担。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