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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84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定襄县季庄乡季庄村人,农民,居本村192号。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农民,居本村2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100元。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韩自强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芦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