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行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桓台县卫生局等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卫生局,张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桓行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昌生,局长。被执行人:张纪德。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卫医罚字(2013)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纪德罚款9800元、逾期缴纳加处罚款8000元。本院已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协调,被执行人张纪德向本院交纳了罚款及执行费,且被执行人张纪德现已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执业场所已经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卫生局桓卫医罚字(2013)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张爱莲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四��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