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刑二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晓梅与邱中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梅,邱中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刑二初字第00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梅,女,44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邱中秀,女,46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刘某、姚某某(均已判处)等人在2013年3月中下旬期间交叉结伙作案,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响水县大有镇大有街的沿街门市内,以买东西为由,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窃得衣服、鞋子、裤子、玉米种子、牛奶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周晓梅参与作案14起,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858元;被告人邱中秀参与盗窃作案13起,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8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邱中秀与何某、刘某、刘某某、姚某某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到响水县大有镇大有街李某甲所在的千佳惠服饰城门市内,窃得百狮威牌男式呢子外套1件、博尔斯特牌女式牛仔裤1条、魅力牌女式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596元。2、被告人邱中秀与何某、刘某、刘某某、姚某某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到响水县大有镇大有街张某某所在的服饰世界门市内,窃得魔龙虎牌男式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68元。3、被告人邱中秀与何某、刘某、刘某某、姚某某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到响水县大有镇大有街杨某所在的易连家纺门市内,窃得FILTWO牌的儿童旱冰鞋1双,价值人民币150元。4、被告人邱中秀与何某、刘某、刘某某、姚某某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到响水县大有镇大有街吴某村所在的巨康门市内,窃得圣姿牌女式高跟鞋1双、巨康牌女式平跟鞋1双、时尚节拍牌女式休闲鞋1双、公主小妹牌高跟皮鞋2双,合计价值人民币700元。5、被告人邱中秀与何某、刘某、刘某某、姚某某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到响水县大有镇大有街李某乙所在的雪中飞门市内,窃得女式白衬衫1件,价值人民币129元。6、被告人周晓梅与何某、刘某某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范某某所在的闽佳阳光服饰门市内,窃得美尔迪牌短裙1件、舞王传说牌男式牛仔裤1条、凯博依特牌黑色女式西装外套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203元。7、被告人周晓梅与何某、刘某、刘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上午,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徐某某所在的八滩镇农业中心总经营部门市内,窃得蠡玉37号玉米种子6袋,价值人民币360元。8、被告人周晓梅与何某、刘某、刘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上午,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陈某某所在的老站长诚信经营部门市内,窃得金海2106号玉米种子4袋,价值人民币220元。9、被告人周晓梅与何某、刘某、刘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上午,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周某某所在的女人缘门市内,窃得米莎琪牌女式高跟鞋2双、玉雅牌女式高跟鞋1双,合计价值人民币310元。10、被告人周晓梅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于2013年3月23日晚,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祝某某所在的以纯门市内,窃得以纯牌女式外套1件、以纯牌男式夹克衫2件、以纯牌男式牛仔裤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216元。11、被告人周晓梅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于2013年3月23日晚,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顾某某所在的都市男孩门市内,窃得狂暴点牌男式牛仔裤2条、F1牌T恤衫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27元。12、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刘某某所在的名典门市内,窃得名典牌女式高跟鞋2双、名典牌女式短靴1双,合计价值人民币498元。13、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祝某某所在的以纯门市内,窃得以纯牌女式外套1件、以纯牌男式毛线衣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18元。14、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陈某某所在的人民服饰广场门市,窃得黄果树牌男式皮衣1件、爱迪姿牌女式风衣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098元。15、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季某某所在的飘爱门市,窃得飘爱牌胸罩4件,价值人民币290元。16、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吴某某所在的吉娜门市,窃得仙柏丽儿牌女式内衣3套,合计价值人民币285元。17、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邓某某所在的雨辰门市,窃得白色女式马夹1件、新元素牌粉红色女式打底衫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60元。18、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刘某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李某某所在的衣衣不舍门市,窃得万姿风情牌女式皮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380元。19、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与何某、姚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27日晚,至滨海县八滩镇八滩街姚某某所在的烟花爆竹厂价直销(广珍批发门市)门市内,窃得蒙牛成长牛奶2箱、蒙牛酸酸乳1箱、O泡牌牛奶2箱,合计价值人民币193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晓梅于2014年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邱中秀于2014年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晓梅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邱中秀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杨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滨价证刑(2013)51号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何娜、刘亚梅等人结伙作案,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主动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晓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九月七日止。)二、被告人邱中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九月七日止。)三、被告人周晓梅、邱中秀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 艳 琴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于爱民(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