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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新顺与李旺娣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顺,李旺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李新顺。委托代理人孙小爱,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旺娣。原告李新顺与被告李旺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顺的委托代理人孙小爱、被告李旺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顺诉称,被告李旺娣之夫陈立新(已故)系建筑工程包工头。2012年初,原告在陈立新所负责的工地从事泥瓦匠工作。2012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陈立新欠其工资款1624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讨,陈立新拒付。2014年1月30日,陈立新身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旺娣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旺娣立即支付工资款162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旺娣辩称,该笔欠款被告并不知情,其丈夫陈立新也未告知过被告,现被告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新顺在被告李旺娣之夫陈立新(于2014年1月30日去世)所负责的工地上从事泥瓦匠工作。2012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陈立新尚欠原告李新顺工资16240元。后经原告李新顺讨要未果,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立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建设工程所拖欠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旺娣在丈夫陈立新去世后,应对其拖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李新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旺娣给付原告李新顺工资款162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李旺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