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诉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尤磊与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磊,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诉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尤磊,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家明,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申请人尤磊因与被申请人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562.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价值6562.6元的财产。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菲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