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窦桂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859-1号申请执行人窦桂凤,居民。被执行人赵长根,居民。申请执行人窦桂凤与被执行人赵长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赵长根不服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审查。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再审审查结果再依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待再审审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其良审 判 员 朱 江审 判 员 滕长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代)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