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邱广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