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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邱广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