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黄师与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师,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黄师。被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平,总裁。委托代理人唐美满,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帅帅,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原告黄师诉被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美满、杜帅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7日原告入职被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7日被辞退。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就因为原告与罗某争吵过。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3000元;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被告辩称:一、原告是自动离职,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二、关于加班费,被告已按照标准支付给了原告;三、被告不同意支付所有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6月17日入职被告处,任职安管人员,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2个月。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00元/月+加班费(不固定),被告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离职。2014年1月23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赔偿个人人身伤害费1200000000元;3、支付后期治疗费300000000元;4、对罗天智、李勒等人依法刑事拘留;5、支付加班工资13000元;6、支付违约金15000元;7、支付违约金利息40000元;8、支付未给加班费利息6000元;9、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元;10、支付代通知金2500元;11、缴纳2012年6月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014年2月17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不(2014)1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本案。另查,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代通知金25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年6月22日至2012年10月17日的住房公积金。2013年7月16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民(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后,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员工辞职/解聘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如被拖欠加班工资等,其应及时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原告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未主张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师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