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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诉方幼琴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方幼琴,蒋伟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幼琴原审被告:蒋伟涛上诉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幼琴、原审被告蒋伟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XX号XX大厦X栋X单元X室,现办公场所在武汉市洪山区XXX园,本案依法应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3年9月6日,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为乙方与傅小平为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向傅小平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2013年12月20日,傅小平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方幼琴,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并用债权转让通知书方式将转让事项告知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后方幼琴多次向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催索无果,于2014年2月14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方幼琴选择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其办公场所在武汉市洪山区南湖雅XXX园,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吴红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