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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壕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戌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壕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赵某某,女,193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甲,女,汉族,61岁,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乙,男,汉族,57岁,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丙,男,汉族,49岁,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丁,男,汉族,46岁,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戊,男,汉族,46岁,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赵某戌,男,汉族,42岁,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贾丽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