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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非诉行审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新沂市环保局与崔加威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沂市环境保护局,崔家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非诉行审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沂市建业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左世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春莲,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崔家威。申请执行人新沂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15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崔家威作出新环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新环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环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的塑料加工项目在当地政府拆除后又擅自组织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有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新沂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崔家威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岱卿审判员  董道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