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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薛立余与聂凤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立余,聂凤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304号申请人:薛立余,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聂凤阳,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薛立余与被申请人聂凤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聂凤阳银行存款100000元,并以张春明所有的鲁Q7XX**号锋范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凤阳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