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秋,杜小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张万秋,男,汉族,1957年8月5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里渠村。被告杜小娟,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里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秋与被告杜小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秋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轶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