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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秋,杜小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张万秋,男,汉族,1957年8月5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里渠村。被告杜小娟,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里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秋与被告杜小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秋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轶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