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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好勇与彭昌盛、阳光保险集团日照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好勇,彭昌盛,阳光保险集团日照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0220号原告唐好勇。被告彭昌盛。被告阳光保险集团日照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好勇与被告彭昌盛、被告阳光保险集团日照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好勇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