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赵德泉申请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军,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王宪军,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平安村三组。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地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哈劳人仲字(2013)第54-2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地丰公司(2014)阿法执字第337号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本院在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地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地丰公司在2014年4月20日前自动履行哈劳人仲字(2013)第54-26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地丰公司已抵押和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查封的房产及设备进行了轮候查封,冻结了地丰公司的所有帐户,限制了地丰公司法定��表人高消费和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在2014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地丰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书称,2014年1月10日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329件涉地丰公司的劳动仲裁案,并没有向地丰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应停止执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同时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查明,在2014年1月20日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张岩、张建鹏与阿城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干警刘国辉、阿城区舍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爽共同去地丰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时,因地丰公司领导不在,保安没有其让进入厂区办公室,保安人员以收发文件不是其工作范畴为由,拒绝接收,送达工作人员将仲裁裁决书放在保安室留置送达,没有拍照和录像,现已无法查明仲裁裁决书留置送达给保安人员。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按照法律规定,应送达其地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室负责人、收发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如他们拒绝接收,适用留置送达,地丰公司的保安人员负责厂内安全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事宜,并没有收发文件的职责,对保安人员留置送达仲裁裁决书,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仲裁裁决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宪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孙占生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