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赵忠平诉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平,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赵忠平,男,47岁。委托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刚、薛建民,陕西易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平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赵忠平承担。审 判 长 杨 宏审 判 员 白兴蔚人民陪审员 路竹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军 来源:百度搜索“”